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創作的典範


  幾個月以前,有一個學生來問我,要寫小說該看什麼書。當時我叫他放一眼去看人家的小說,以明白小說是一種怎樣的文體,但這決不是習字時所臨的碑帖,千萬不能摹寫,所以同時還得放另一眼去觀察社會,把社會上種種現象的代表的片段截取下來,加以組織,這才是練習做小說的人所當首先注意的。
  不久這學生到開明書店去買了一本《茅盾短篇小說集》,朝夕揣摩,因為茅盾有一篇《春蠶》,他就做了一篇《秋收》,茅盾有一篇《當鋪前》,他就寫了一篇《小押店》,拿來給我看。他並且告訴我,開明書店門前豎起了一塊《茅盾短篇集》的廣告牌,寫著這本短篇集是「創作的典範」,所以他去買來研究的。
  當下我對他說,創作是從來沒有什麼「典範」的,茅盾先生的短篇雖然寫得好,但他自己決不肯承認是可以做文學青年揣摩用的「典範」的。一個文學青年,倘然要寫出他自己的作品來,即使對於茅盾先生那樣的小說,也只能放一眼去看它,知道茅盾是以何種方法來處理他的題材的,而真正的「典範」還得向社會上去尋求。否則,徒然捧了一本《茅盾短篇集》,奉為「典範」,依樣畫葫蘆的來那麼幾篇,即使寫得好,寫得活像茅盾,也還不過是一種好的摹仿品,而不是「創作」。
  「創作」與「典範」是死冤家。如要「創作」,決無「典範」,如有「典範」,則決非「創作」。
  因此,我又連帶的想到近來一些出版教科書迷了心的書賈,往往喜歡把文藝書當作教科書用。一本純文藝書的廣告,大多是「已有某某等學校采作教本」,或「可為學生補充讀物」,或「已有多篇被採選入某某教科書」之類,這種思想,正與開明書店把《茅盾短篇集》稱之為「創作的典範」這思想一樣。一方面是想把文藝書教本化,好多賣幾本,多賺幾個錢,一方面也自以為可以抬高這文藝書的價值。——而這一點卻連大多數的作家都犯了同樣的誤解,以自己的作品被選用為教科書或補充讀物為榮幸。
  文藝的目的與教育的目的並不是完全相同的。所以好的文藝作品未必便也是好的教本。福勞貝爾的《鮑華荔夫人》是一部文藝傑作,但如果作為中學教本,卻不配了;狄根司的許多作品,有很好的倫理教育意味;而且又極少猥褻的地方,但是歐美學校裡所採用的還是刪淨本(expurgatededition)。郁達夫先生的早期作品,如《沉淪》,《秋河》之類,當作學校語體文教本是很不適宜的,但這無損於它的崇高的藝術價值。反之,茅盾先生的短篇,原來很有藝術的價值,社會的價值,現在卻只稱之為「創作的典範」,似乎只承認它有碑帖的價值,教育的價值了,我想,這恐怕不見得是推崇了茅盾先生,反而是貶薄了他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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