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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政府与人民之權限


(1902年3月10日)
天下未有無人民而可稱之為國家者,亦未有無政府而可稱之為國家者,政府与人民, 皆构造國家之要具也。故謂政府為人民所有也不可,謂人民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,蓋政 府、人民之上,別有所謂人格(人格之義屢見別篇。)之國家者,以團之統之。國家握 獨一最高之主權,而政府、人民皆生息于其下者也。重視人民者,謂國家不過人民之結 集体,國家之主權即在個人(謂一個人也)。其說之极端,使人民之權無限,其弊也, 陷于無政府党,率國民而复歸于野蠻。重視政府者,謂政府者國家之代表也,活用國家 之意志而使現諸實者也,故國家之主權,即在政府。其說之极端,使政府之權無限,其 弊也,陷于專制主義,困國民永不得進于文明。故构成一完全至善之國家。必以明政府 与人民之權限為第一義。 因人民之權無限以害及國家者,泰西近世,間或有之,如十八世紀末德國革命之初 期是也。雖然,此其事甚罕見,而縱觀數千年之史乘,大率由政府濫用權限,侵越其民, 以致衰致亂者,殆十而八九焉。若中國又其尤其者也。故本論之宗旨,以政府對人民之 權限為主眼,以人民對政府之權限為附庸。 政府之所以成立,其原理何在乎?曰:在民約。(民約之義,法國碩儒盧梭倡之, 近儒每駁其誤,但謂此義為反于國家起原之歷史則可,謂其謬于國家成立之原理則不可。 雖憎盧梭者,亦無以難也。)人非群則不能使內界發達,人非群則不能与外界競爭,故 一面為獨立自營之個人,一面為通力合作之群体。(或言由獨立自營進為通力合作,此 語于論理上有缺點。蓋人者能群之動物,自最初即有群性,非待國群成立之后而始通合 也。既通合之后,仍常有獨立自營者存,其獨性不消滅也。故隨獨隨群,即群即獨,人 之所以貴于万物也。)此天演之公例,不得不然者也。既為群矣,則一群之務不可不共 任其責固也。雖然,人人皆費其時与力于群務,則其自營之道,必有所不及。民乃相語 曰:吾方為農,吾方為工,吾方為商,吾方為學,無暇日無余力以治群事也,吾無宁于 吾群中選若干人而一以托之焉,斯則政府之義也。政府者,代民以任群治者也,故欲求 政府所當盡之義務,与其所應得之權利,皆不可不以此原理為斷。 然則政府之正鵠何在乎?曰:在公益。公益之道不一,要以能發達于內界而競爭于 外界為歸。故事有一人之力所不能為者,則政府任之;有一人之舉動妨及他人者,則政 府彈壓之。政府之義務雖千端万緒,要可括以兩言:一曰助人民自營力所不逮,二曰防 人民自由權之被侵而已。率由是而綱維是,此政府之所以可貴也。苟不爾爾,則有政府 如無政府,又其甚者,非惟不能助民自營力而反窒之,非惟不能保民自由權而又自侵之, 則有政府或不如其無政府。數千年來,民生之所以多艱,而政府所以不能与天地長久者, 皆此之由。 政府之正鵠不變者也,至其權限則隨民族文野之差而變,變而務适合于其時之正鵠。 譬諸父兄之于子弟,以導之使成完人為正鵠。當其孩幼也,父兄之權限极大,一言一動, 一飲一食,皆干涉之,蓋非是則不能使之成長也。子弟之智德才力,隨年而加,則父兄 之干涉范圍,隨年而減。使在弱冠強仕之年,而父母猶待以乳哺孩抱時之資格,一一干 涉之,則于其子弟成立之前途,必有大害。夫人而知矣,國民亦然。當人群幼稚時代, 其民之力未能自營,非有以督之,則散漫無紀,而利用厚生之道不興也;其民之德未能 自治,非有以鉗之,則互相侵越,而欺凌殺奪之禍無窮也。當其時也,政府之權限不可 不強且大。及其由撥亂而進升平也,民既能自營矣,自治矣,而猶欲以野蠻時代政府之 權以待之,則其俗強武者,必將憤激思亂,使政府岌岌不可終日;其俗柔懦者,必將消 縮萎敗,毫無生气,而他群且乘之而權其權、地其地、奴其民,而政府亦隨以成灰燼。 故政府之權限,与人民之進化成反比例,此日張則彼日縮,而其縮之,乃正所以張之也。 何也?政府依人民之富以為富,依人民之強以為強,依人民之利以為利,依人民之權以 為權,彼文明國政府,對于其本國人民之權,雖日有讓步,然与野蠻國之政府比較,其 尊嚴榮光,則過之万万也。 今地球中除棕、黑、紅三蠻种外,大率皆開化之民矣。然則其政府之權限當如何? 曰:凡人民之行事,有侵他人之自由權者,則政府干涉之,苟非爾者,則一任民之自由, 政府宜勿過問也。所謂侵人自由者有兩种:一曰侵一人之自由者,二曰侵公眾之自由者。 侵一人自由者,以私法制裁之;侵公眾自由者,以公法制裁之。私法、公法,皆以一國 之主權而制定者也,(主權或在君,或在民,或君民皆同有,以其國体之所屬而生差 別。) 而率行之者,則政府也。最文明之國民,能自立法而自守之,其侵人自由者益希, 故政府制裁之事,用力更少。史稱堯舜無為而治,若今日立憲國之政府,真所謂無為而 治也。不然者,政府方日禁人民之互侵自由,而政府先自侵人民之自由,是政府自己蹈 天下第一大罪惡。(西哲常言:天下罪惡之大,未有過于侵人自由權者。)而欲以令于 民,何可得也!且人民之互相侵也,有裁制之者;而政府之侵民也,無裁制之者;是人 民之罪惡可望日減,而政府之罪惡且將日增也。故定政府之權限,非徒為人民之利益, 而實為政府之利益也。 英儒約翰·彌儿所著《自由原理》(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)有云: 縱觀往古希腊、羅馬、英國之史冊,人民常与政府爭權。 其君主或由世襲,或由征服,据政府之權勢,其所施行,不特不從人民所好而已, 且壓抑之蹂躪之。民不堪命,于是愛國之義士出,以謂人民之不宁,由于君權之無限, 然后自由之義乃昌。人民所以保其自由者,不出二法:一曰限定宰治之權,与君主約, 而得其承諾,此后君主若背棄之,則為違約失職,人民出其力以相抵抗,不得目為叛逆 是也;二日人民得各出己意,表之于言論,著之于律令,以保障全体之利益是也。此第 一法,歐洲各國久已行之;第二法,則近今始發達,亦漸有披靡全地之勢矣。 或者曰:在昔專制政行,君主知有已不知有民,則限制其權,誠非得已。今者民政 漸昌,一國之元首,(元首者,兼君主國之君主、民主國之大統領而言。)殆皆由人民 公選而推戴之者,可以使之欲民所欲而利民所利,暴虐之事,當可不起。然則雖不為限 制亦可乎?曰:是不然,雖民政之國,苟其政權限不定,則人民終不得自由。何也?民 政之國,雖云人皆自治而非治于人,其實決不然。一國之中,非能人人皆有行政權,必 有治者与被治者之分。其所施政令,雖云從民所欲,然所謂民欲者,非能全國人之所同 欲也,實則其多數者之所欲而已。 (按:民政國必有政党,其党能在議院占多數者,即握政府之權,故政治者,實從 國民多數之所欲也。往昔政學家謂政治當以求國民全体之幸福為正鵠,至碩儒邊沁,始 改稱以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為正鵠,蓋其事勢之究者,僅能如是也。)苟無限制,則多 數之一半,必壓抑少數之一半,彼少數勢弱之人民,行將失其自由,而此多數之專制, 比于君主之專制,其害時有更甚者。故政府与人民之權限,無論何种政体之國,皆不可 不明辨者也。 由此觀之,雖在民權极盛之國,而權限之不容已,猶且若是,況于民治未開者耶? 記不云乎:“天生民而立之君,使司牧之,豈其使一人肆于民上也?”故文明之國家, 無一人可以肆焉者,民也如是,君也如是,少數也如是,多數也如是。 何也?人各有權,權各有限也。權限云者,所以限人不使濫用其自由也。濫用其自 由,必侵人自由,是謂野蠻之自由;無一人能濫用其自由,則人人皆得全其自由,是謂 文明之自由。 非得文明之自由,則國家未有能成立者也。 中國先哲言仁政,泰西近儒倡自由,此兩者其形質同而精神迥异,其精神异而正鵠 仍同。何也?仁政必言保民,必言牧民。牧之保之云者,其權無限也,故言仁政者,只 能論其當如是,而無術以使之必如是。雖以孔孟之至圣大賢,嘵音瘏口以道之,而不能 禁二千年來暴君賊臣之繼出踵起,魚肉我民,何也?治人者有權,而治于人者無權,其 施仁也,常有鞭長莫及、有名無實之憂,且不移時而熄焉;其行暴也,則窮凶极惡,無 從限制,流毒及全國,亙百年而未有艾也。圣君賢相,既已千載不一遇,故治日常少而 亂日常多。若夫貴自由定權限者,一國之事,其責任不專在一二人,分功而事易舉,其 有善政,莫不遍及,欲行暴者,隨時隨事,皆有所牽制,非惟不敢,抑亦不能,以故一 治而不复亂也。是故言政府与人民之權限者,謂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,相約而定 其界也,非謂政府畀民以權也。(凡人必自有此物,然后可以畀人,民權者非政府所自 有也,何從畀之?孟子曰:“天子不能以天下与人。”亦以天下非天子所能有故也。) 趙孟之所貴,趙孟能賤之,政府若能畀民權,則亦能奪民權,吾所謂形質同而精神迥异 者此也。然則吾先圣昔賢所垂訓,竟不及泰西之唾余乎?是又不然,彼其時不同也。吾 固言政府之權限,因其人民文野之程度以為比例差。 當二千年前,正人群進化第一期,如扶床之童,事事皆須借父兄之顧复,故孔孟以 仁政為獨一無二之大義,彼其時政府所應有之權,与其所應盡之責任,固當如是也。政 治之正鵠,在公益而已。今以自由為公益之本,昔以仁政為公益之門,所謂精神异而正 鵠仍同者此也。但我輩既生于今日,經二千年之涵濡進步,儼然棄童心而為成人,脫蠻 俗以進文界矣,豈可不求自養自治之道,而猶學呱呱小儿,仰哺于保姆耶?抑有政府之 權者,又豈可終以我民為弄儿也?權限乎?建國之本,太平之原,舍是曷由哉! ------------------ 一鳴掃描,雪儿校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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